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35800354A號函及本局112年11月14日北市教中字第 11230967071號函(計達)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針對學生學業、生活 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依 相關法規所定,由選舉或學生自治組織推選制度,產生各 任務型會議之與會學生代表,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請貴校提供公開、充分之資訊,讓學生瞭解各項任務型會 議之組成及運作方式,並得視會議議題邀請有意願參與之 學生代表參加。 四、再次重申請貴校運用旨揭檢核表,並提供學生自治組織參 酌運用,以強化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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