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42條暨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各校如有查獲未滿20歲青少年違規吸菸(含電子煙、加熱菸),煩請檢附違規吸菸行為人之相關事證(如吸菸照片或 影片、檢查紀錄表等),並以函文方式移送至本局辦理,勿使用單一陳情系統方式移送,以減少行政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