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一案, 務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教育部108年1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11197A號函辦理。
二、請辦理校外教學等活動時,務必考量身心障礙學生需 求,必要時應租用無障礙車輛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之權益。
三、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家長陪同,或以需負擔額外費用、未具備陪同人員與無障礙設施等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加。
四、如身心障礙學生有陪同人員或搭乘設有升降設備之車輛之需求,請事先將該需求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以利廠商納入服務成本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