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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13學年度第2學期 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2025/2/14
發布單位 註冊組
點閱次數 38
詳細內容

 

壹、 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貳、實施對象

一、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職在籍之學生 ,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 五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 。(僅 限公立國中小學 ) (四) 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 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或失能。

2. 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 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4. 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 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 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

金) (五)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六)身心障礙學生為經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或領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二、具其他身分(如原住 民族、軍公教遺族 ),且欲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者,請參 照「 113 學年 度第 2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及「 11 3學年度第 2學期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表」。

 

參、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本計畫 之協助項目分為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兩部分 ,請 詳參「 113學年度第 2學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 教育 補助身分 一覽表、 教育 補助申請 對照表」 :

二、高中職

(一)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減免

1. 低收入戶: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辦理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免除全部學雜費。

2.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百

分之六十。

3.就讀特殊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教班 :家戶所得 220 萬元 以下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人士子女 。 (二)學生午餐費 低收入戶 、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 或家庭情況特殊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各校補助金額依「 定額 65 元/餐*上課 日數」核撥。

(三) 學生團體保險費: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項學生團體保險費: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請各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請各校依「團體保險費補助申請說明表」之規定方式申校依「團體保險費補助申請說明表」之規定方式申請。 (四) 其他: 軍公 教遺族教遺族、原住 民族學生 就學費用優待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書籍費。

肆、申請程序及、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應附文件

符合本計畫之符合本計畫之實施 對象,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併檢附對象,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併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中低收)(中低收) 入戶 相關證明相關證明(如家長當年度證(如家長當年度證明文 件尚 在申辦中,得以前在申辦中,得以前 一年度資料為準一年度資料為準,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 明文件,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明文件,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格)。

二、 家戶年所得在新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 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檢附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影本籍謄本影本、11 2年度綜 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所得稅資料清單。

三、 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檢附 前揭 協助對象之六類協助對象之六類身分 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

四、 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 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由班級導師 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向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向 學校提出學校提出或由學或由學生家長 向班級導師向班級導師提出書面說明,提出書面說明,嗣後 由校 內審酌學生實際狀況,審酌學生實際狀況,進行審查進行審查。

五、 原住民 族:檢附戶口名簿: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或戶籍謄本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六、 身心障礙身心障礙學生 :檢附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檢附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鑑定核發之證明或導會」鑑定核發之證明或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心障礙證明影本。

七、 軍公教遺族:檢附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軍公教遺族:檢附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助(卹卹助(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金證書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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