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本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個人推薦表、 個人具體感人事蹟、團體推薦表及團體具體感人事蹟各1 份,敬請鼓勵相關人員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暨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110年1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03016677號函辦理。
二、為表彰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 長及社會人士為教育奉獻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 進教育之健全發展,茲請鈞局及各校踴躍推薦符合本要點 之對象與事蹟。
三、另依本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說明: 「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動」。爰110年度本市杏壇芬芳錄 之獲獎個人或團體經推薦審查後,將推薦參加教育部杏壇 芬芳獎。
四、推薦注意事項:
(一)推薦方式:
1、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應經學校主 管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2、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由教育局或教育局 所屬二級機關推薦者,得逕送本中心。
3、推薦對象為學生家長、社會人士,由推薦機構逕送本 中心。
4、由志工自我推薦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本中 心。 5、校長或校長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本中 心。
(二)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本中心。 1、電子檔案:請轉為pdf檔上傳至xingtan.tiec.tp.edu. tw網址。 2、紙本:書面資料一式2份、光碟1份,信封請註明「杏 壇芬芳錄」以聯絡箱(146)或郵寄方式逕交本中 心。
(三)收件日期為1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四)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須經當事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須經監護人 同意始得敘寫。
(五)杏壇芬芳錄推薦事蹟採計時間點,為本(110)年度回溯 三年內所發生之事蹟範圍。
五、推薦、送件等若有疑義之處,請逕洽本案承辦人黃益輝副 研究員,電話:28616942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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