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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重申校園教職員工生之禁菸相關規範一案
發布日期 2024/11/13
發布單位 學生事務組
點閱次數 44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 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教育部112年5月23 日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564號函修正之「校園菸害防 制實施計畫」亦對各級學校建議諸多菸害防制實施策略及 具體做法:

  (一)請各級學校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經校務會議或相關 行政會議通過,訂定校園菸害防制計畫,成立菸害防制 跨單位組織,明定分工內容。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訂定校園禁菸管理規範,將菸品 (含加熱菸)及類菸品(含電子煙)納入管理,以禁止 教職員工生攜帶、使用。

三、本市亦訂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害防制計畫」, 透過跨局處(衛生局、警察局、教育局)合作及親師生聯 手,共同預防菸品進入校園環境,並將菸害防制議題納入 本市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四、另本局已於108年10月24日北市教體字第1083102325號函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禁用電子煙實 施要點」,學校應加強輔導,並將電子煙納入規範管理, 學生不得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學校發現學生持有、 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者,應授予學生三小時相關教育,並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回電子煙。

五、請貴校確實將菸品(含加熱菸)及類菸品(含電子煙)納 入校園禁菸管理規範,另請結合相關課程與學校活動積極 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戒菸教育輔導,加強巡查以落實無菸 校園,並於每月月初於本局二代報局表單系統填寫「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點」執行情形統計 表,回報前一月份之巡查情形。

六、檢附菸害防制法、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臺北市新興菸 品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禁用電子煙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害防 制計畫、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戒菸教育輔導流程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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