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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為落實菸害防制法之管理與維護並爭取考評佳績,請貴校加強巡查並勸阻吸菸行為人 |
發布日期 |
2024/5/16 |
發布單位 |
學生事務組 |
點閱次數 |
131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請貴校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 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青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 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 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二)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18條第2項規定,未於 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鍰。」。
(三)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或第19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 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二、請貴校落實菸害防制法及無菸環境之管理與維護,積極勸 阻吸菸行為人,以維護師生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本中 心亦不定期針對貴校及周邊無菸人行道進行稽查,維護本 市無菸環境。 物,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同條第2 項規定:「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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