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最新消息列表
標題 |
衛生福利部辦理113年度志願服務獎勵,請各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踴躍申請,並請於113年7月31日(週
三)前免備文將申請文件紙本報送本局,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4/4/22 |
發布單位 |
學生事務組 |
點閱次數 |
162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113年3月20日北市社工字第1133064283號 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均得申請獎勵: (一)銅牌獎: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二)銀牌獎: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 (三)金牌獎: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 (四)倘志工首次申請獎勵,服務時數即達8,000小時以上,可 同時申請銅牌獎、銀牌獎及金牌獎;惟同等次獎牌之頒 發,以每人1次為限。三、本案獎勵申請採紙本作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請以迴紋 針裝訂,每位申請人製作1冊):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由各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案件後,繳交1份紙本並經 單位首長核章。另請寄送可編輯之電子檔至承辦人信 箱:[email protected],信件標題及檔名請註明單位 名稱,俾利彙整。 2、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英文姓名格式 為半形大寫字,姓名之間以半形逗號及一個半形空白 區隔,例如HUANG, YU-LING。英文姓名建議與志工所 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所載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 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 中英拼音翻譯。 3、志工生日請一律用民國年表示,例如66.06.06。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1、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 2、「申請人」欄位應由志工本人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 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請註記 已獲申請人同意。 3、負責人核章處請勿逕以單位或部門主管核章替代(如 為學校單位應由校長核章)。 4、審查機關意見及首長核章欄位請空白(此為地方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填具欄位)。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請使用新版(直式)績效證明書開立證明,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舊版證明書(橫式)仍有效力;若志 工於多個單位進行服務,請各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 書。 2、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 31日止,此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 迄年月日。 3、發證日期請勿晚於113年6月30日。 4、倘若使用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單位承辦人 於旁邊簽名或蓋章。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含封面及內頁)影本,以利核對服務 時數。 四、請於113年7月31日(週三)前免備文將上開申請文件紙本 報送本局,逾期視同無申請;另請各單位務必依「申請及 審查注意事項」詳細審查資料及時數,倘有文件缺漏,請 於接獲補件通知後1週(7日)內完成補正並重送,逾期視 為取消申請,所報資料亦不予檢還。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及歷屆獎勵核定名冊可至本市志工管 理整合平臺「最新消息/113年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 項下下載。 六、檢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審查案件注意事項、申請獎勵事 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各1份供參。
|
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點選檔名時,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