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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為建構完善校園民主環境,請貴校依法落實校內學生參與會議之權益,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4/3/6
發布單位 學生事務組
點閱次數 259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5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048489號函辦理。 二、為尊重學生自治,於訂定學生獎懲及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相 關規定時,應符合憲法、教育基本法、高級中等教育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 規定之基本精神內涵,以訂定符合學校適用之可行規範, 確保學生基本權益,並對學生受教權、學習權、思想自由 權、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平等權、身體自主權及人 格發展權等權利及其救濟,給予最大尊重與維護,俾使校 園成為一個教育有尊嚴、學習無障礙之文化環境。 三、又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少享有於相關行政及法律程序表示 意見之權利,包括確保兒少被告知其享有權利,且支持兒 少行使其權利。四、循此,有關學校之「校務會議」、「學生獎懲委員會」、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會議」、「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 小組」、「學校午餐供應會」、「住宿生伙食管理委員 會」、「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各該中央法規規範之 組成「應」有學生代表;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校體育委員會」,其組成依各該中央法規「得」有學 生代表。 五、除依現行中央法規範校園學生代表出席之相關會議外,高 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 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 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 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爰此,學校所訂之其他相關會 議是否應納入學生代表出席,請併同檢視有無對學生學 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以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空白授權條款精神。 六、檢附「依現行中央法規規定之『應』或『得』有學生參加 之學校會議彙整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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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pdf檔)
學校會議彙整表(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