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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 |
發布日期 |
2023/5/1 |
發布單位 |
學生事務組 |
點閱次數 |
278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3月17北市教體字1123021564號函及112年4 月17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36306號函(計達)續辦。
二、本局配合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修訂「臺北市各 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本次修訂項目簡述如下:
(一)3月20日起新冠肺炎輕症免隔離,建議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不到校上班上課,並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健康管理指引措施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如5日內實有到校之需求,須退燒至少滿24小時,在校期間須全程佩戴口罩、用餐使用隔板,直至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結束(快篩陰性或至多10 天)。
(二)搭乘公眾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 車),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另進入校園內健康中心,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醫療照顧機構), 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
(三)新冠肺炎相關假別:
1、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
(1)學生: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 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2)教職員工:可進行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免請假;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持快篩陽性證明,可請病假,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教師所遺 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2、篩檢陽性中重症者:
(1)學生:請「防疫隔離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2)教職員工:請「公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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