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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衛生福利部依據「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8條(如附件1)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及「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0970700607號公告」(如附件2、3) |
發布日期 |
2023/5/1 |
發布單位 |
學生事務組 |
點閱次數 |
266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函辦理。
二、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 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 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2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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