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11日府原教文字第1114009822號令公布, 修正發布全文十三點,自111年10月14日生效, 並刊載於臺北市政府公報111年第193期。
補助項目:
1、代收代辦。 2、交通費。 3、午餐。 4、學業獎助學金。 5、特殊才能獎助學金。 6、私立教育代金。
請參見附檔。